但对于古代中国进入官僚阶层的绝大多数政治精英来说,一旦从政,除非到告老还乡之日,持续从政就会成为其从政的目标,若是家中没有五斗米他就一定会为那份五斗米的俸禄折腰,即便真的很不开心,也只能摧眉折腰事权贵,这不是他们卑贱,而是因为他们的人力资本或技能都是专用的,很难转移到其他职业,转移了也无法保证自己和家庭有相对稳定优越的生活,更何况当时社会也没有多少其他职业来接受这些政治精英转岗。
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不断发展,传统司法意识形态赖以建立的方法论前提看起来正在被逐步瓦解,而转型期中国对法律作用的期待,也正在发生着悄然的变化。反对该理念的学者尽管也是从当下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反思中国法治的道路选择问题,但在结论上却恰恰相反,认为三个效果统一理念潜在地包含了淡化法律权威的危险,而法律权威的淡化将可能导致社会治理的手段和结果缺乏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这又将进一步激化矛盾,引起更大的不公正。
[28]从这些司法官员们所运用的司法策略来看,他们对于纠纷解决的思维方式和处理方法完全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为特点的实用主义的,他/她们在当地各种条件的制约或支持下,权衡各种可能的救济(法律的和其他的),特别是比较各种救济的后果,然后作出一种法官认为对诉讼人最好、基本能为诉讼人所接受并能获得当地民众认可的选择。[33]当然,前述结论赖以建立的一个前提是,我们需要树立以下观念:在疑难案件面前,法律文本就像一个富有弹性的钢尺,具体个案中对其依照类型化思维进行利益衡量的最大界限,就在它被弯曲时的将断不断之间。不过,我必须强调,前述甚至本文的主要观点,都须被置于现代法律方法论的语境下才有意义。参见[德]伽德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93页。学术界针对三个效果统一的讨论,大都是由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学者提起的。
在这个前提下—当然也是在本文的叙事脉络中—三个效果中的政治效果完全可以被看作是代表着国家利益,因为就当下中国对稳定的需求来说,没有哪种利益比维护党和政府的合法统治更重要。笔者以为,以利益为核心对传统司法意识形态进行修正,通过司法官员对个案中相关冲突利益的妥当配置来化解各种纠纷与矛盾,是转型期中国司法必需选择。[9]我关注的是作为古代中国政治文化共同体或称其为文明国家(civilization)的构成部分的皇帝制度。
此后的历史也一再表明,只要不是中央集权,就必定会逐鹿中原,只要没有足够强悍的中央集权,游牧民族就会纵马中原。甚至皇帝制对于古代中国的意义都很难说是大国治理的宪制选择,因为选择必有其他可能的替代,而古代中国从来没有其他替代。[31]用白哲特谈论英国君主制的话来说,因为人类的天性是情感(human heart)强大而理性薄弱,因此君主制会因呼应了多种复杂的情感而强大,而共和制则会因为呼应的是理解而相对孱弱。而其他国家的政治代表人物如拿破仑、俾斯麦,甚或戴高乐和丘吉尔,以及土耳其的凯末尔、印度的甘地等,在中国人看来,也都属于有为者,因为他们对其本国的无可替代的历史贡献,甚或仅仅因为在某个历史关键时刻,是他,而不是别人,在那里。
[23] 费孝通:乡村·市镇·都会,论城·市·镇,《乡土中国与乡村重建》,风云时代出版公司,1993年,页120-137。并且也只有皇帝这样一个人才是普通人可以想象并在社会心理上可接受的统治者,而抽象的议会或宪法则都不可能是。
这并不是说皇帝这个人比政治精英们优越,而只是说精英政治的稳定和常态运转必须有皇帝这个要件,皇帝本身就是精英政治的组成部分。在如此众多分散的小共同体之上,不仅民主制的,而且贵族制的政治治理也不可能。但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会是政治的悲剧,也是皇室家庭的悲剧。[10] 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访谈录》,闫健[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我将论证的是,作为大国,农耕大国,及其隐含的其他历史社会条件,令不仅民主制,甚至贵族制,在古代中国都不可能。真实的皇帝继承实践会更多变化,也更为复杂,例如,若皇帝无子,就不得不从皇家另选他人,其政治合法性就会令人质疑,就可能出现较大的甚至连续的政治动荡。在没有人拿出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来,我只能暂时先认为亚氏的这个标准属于并是仅限于古希腊的地方性知识。古代中国的精英政治要求有皇帝作为制度的基本前提或保障。
[70] 分别见于,司马迁:陈涉世家,高祖本纪,项羽本纪《史记》,同前注35,册5页1949, 1952。如最大的城邦雅典,其鼎盛期全部住民,包括奴隶和流动人口,也就30万人。
英勇无辜为国为民的知识分子先烈充斥史书文献。由此可以推定,这种制度选择其实大致顺应了普通女性的偏好。
可以说西方社会自古就有了民主制的传统。可参看,Gibbon, The History of the Roman Empire, vol. 1, pp.214-22, and vol.2, 同上注,pp.49-55. [64] 因此历史上在汉文帝刘恒与淮南王刘长之间,民间有一尺布,尚可缝。如果从一般的道德伦理角度看,完全可以称特别是前者专制暴君,但将这些中文世界中的伦理概念用于政治生活,就好像让男人穿裙子,不伦不类。事实上,同欧洲相比,在这近2000间,中国的和平时期更为长久,经济文化也长期发达。这种提问还隐含了一个反事实假定:如果当年古代中国人知道还有民主制,并真想采取,就一定可以实行民主制,就不但会有一个民主的古代中国,而且今天的中国都会……。[39]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立贤的好处是,至少理论上如此,储君贤能最终会裨益国家和民众,有益于各高层官员。[61] 对于皇位继承人的另一个重要制度期待也表明整个中国社会偏重政治稳定性和高度理性,这就是政治精英和普通民众对新皇帝的总体期待是他能在位时间较长。
可参看党国英的分析:是什么困扰着乌坎的民主步伐,《新京报》,2013年3月20日,版A02。中国皇帝制大致是子承父业,这令皇位继承看起来只是皇帝家事,各朝各代也都在制度上这么规定了。
竞争上岗的立贤制说起来不错,真实情况反倒是最可能引发政治风险继承制度。这就是将将,民间说法就是用人。
这也是许多现代民主国家至今保留了皇室,或是在宪制层面于频繁更替的行政首长之上设定一个比较稳定的国家元首,所着眼的国家和社会的整合功能,并且在相当程度上也确实起到了这种凝聚人心的功能。这并不意味着古代农耕中国可以保持一种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无需政治治理,无需一个国家来提供和保障秩序。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也因此,才会有下面论及的有为君主和守成君主的区别。
有关战国时各国疆域比较,没有查到可信的学术研究成果。但从历代的宪制实践来看,高层官僚和普通百姓对继位皇帝的才能和品行并无特别高的期待,总体而言的,对其政治合法性的期待更高,即继位者最好是依据宪制惯例的法定继承人,或是皇帝指定的继承人,而如果皇帝没有儿子,生前也没来得及指定,那么出于政治合法性的考量,继承人则最好是与皇帝血缘关系非常近的同辈或晚辈年轻男性。
皇帝成了中国的罪恶、愚昧的代表,是近代落后挨打之渊源,是两千多年来摆满中国悲剧的那张茶几。因此,现代以来中国社会流行的关于皇帝专制愚昧的断言,只是现代中国为了必须的社会革命和转型而创造的、并就此而言曾有重大革命意义的意识形态。
但嫡长继承的缺点也很显著。[7] 例如,Plato, Statesman, ed. by Julia Annas and Robin Waterfield, trans. by Robin Waterfie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St Thomas Aquinas, Political Writings, ed by R.W. Dys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10-11; 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页36以下。
而到了春秋战国,除了主张无为而无不为的道家,所有有为的政治思想家都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包括成天想着重建东周的孔子也断然认为,天下有道,礼伐征乐自天子出。这两种情况都非常容易引发嫡长子阴谋以政变手段夺取政权。渭河边直钩垂钓的姜子牙必须等到了周文王,才成为精英,否则就一渔翁。陈玉:基层民主进程中的家族问题——家族与村政互动关系研究,《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2期。
[18]若以古代中国为参照,1776年前后的美国,无论疆域还是人口都远不如2000多年前战国后期的秦国和楚国,人口也远不如齐国和魏国。而才华、智商和远见卓识,这些好词,也不自然导向精英之间有效和成功的合作,相反,这些能力更容易令精英间龙争虎斗,敏感、矫情、激烈、不妥协,因反思能力强而更容易越出得靠习惯和本能遵守的那些道德底线,[37]甚至会有你无我,不共戴天。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南木[校],商务印书馆,1990年,页23。从经验层面看,这更像世界各地政治文化精英自觉且不懈追求的普世价值之一。
换言之,在古代中国,若无皇权,不围绕皇帝,精英政治就没法组织、运行和没有保证,甚至政治会高度不稳定。但这种情表错了,表错了地方,也表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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